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、政治獻金公益侵占、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、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等4案的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31日才公播上架,卻遭質疑內容「選擇性公布」、「遮掩事實」;司法院今(1)日表示,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及修正動議,是經立法院審議通過,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,自非法庭現場「直播」。
司法院表示,現行法庭公播規定,係委員擬具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及修正動議,經立法院審議通過。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,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「言詞辯論」及「裁判之宣示」程序之錄音、錄影。
司法院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《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》第5條第2項,僅係將前開規定之「言詞辯論」,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。以刑事案件為例,所稱言詞辯論,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,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。
司法院指出,前述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之規定,並未使用「直播」用語,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為保護參與訴訟者之權益,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之聲請,將其錄音、錄影予以變聲、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。為落實上開保護機制,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,自非法庭現場「直播」。再參酌提案委員於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「公開播送」並非「直播」(LIVE)」,而係「延後播出」,故本院訂定之公播辦法,符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及立法意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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